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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治理暨永續經營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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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本公司之公司治理暨誠信經營委員會於2018年於7月召開一次會議,由本公司各單位針對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題提出報告及討論,且經委員會決議後執行。

●相關執行成果報告每年定期提報董事會一次。

項次 工作計畫項目 說明 進度
1 設置控股董事會下公司治理暨永續經營委員會 考量本公司僅有「審計委員會」和「薪酬委員會」二個依法必須於董事會下設置之功能性委員會,尚未有其他法定以外功能性委員會,故擬將本公司目前設置於董事長轄下之「公司治理暨誠信經營委員會」提升為隸屬於董事會轄下,以強化其公司治理和永續經營效能,並於公司治理評鑑上取得更好成績。 1. 董事會於2018年12月14日決議通過其組織規程和二位獨立董事委員。
2. 2018年12月26日公告施行其組織規程,「公司治理暨永續經營委員會」正式成立運作,取代原隸屬於董事長下之「公司治理暨誠信經營委員會」。
2 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1. 依據證交所發布之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3條之1規定:「上市上櫃公司得設公司治理專(兼)職單位或人員,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。」所謂公司治理人員可能為「特定單位」或「特定人員」。
2. 2018年(第五屆)公司治理評鑑指標(2.21)要求公司設置公司治理專職人員,並於年報和公司網站說明設置單位之運作情形。
3. 金管會於2018年3月底發布之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」(2018~2020)則進一步要求實收資本額達100億之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置至少一名「公司治理人員」。
1. 就公司治理人員之正式職稱、推薦和選任、權力、組織流程和重大訊息公布等具體事項,召集公司內部涉及公司治理事務各部門(法務組、行政組和董事會秘書處),透過會議達成共識。
2. 董事會於2018年12月14日決議通過設置「公司治理主管」和其人選。
3 修訂本公司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、「董事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」和「董事成員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」。 1. 依據證交所發布「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實務守則」第37條第3項,本公司宜每年辦理董事會、功能性委員會之自我評量、同儕評鑑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績效評估。
2. 依據金管會發布之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」,證交所會於2018年修訂依據上述守則所制定之「oo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」(包括相關「績效考核自評問卷範例)。
3. 2018年(第五屆)公司治理評鑑新增指標3.14將年報是否揭露董事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連結列為得分要件。前述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」則擬於2019年下(第六)屆公司治理評鑑中強化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與薪酬連結之措施,包括依據績效評估結果訂定董事之薪酬。
4. 有鑑於此,屆時必須配合修訂本公司:(1)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;和 (2) 「董事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」和「董事成員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」。
參照證交所於2018年12月20日發發布修訂後之「oo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」(包括相關「績效考核自評問卷範例),完成本公司「董事會績效評股辦法」、「董事會績效評估問卷」、「個別董事績效評估問卷」和「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問卷」修訂初稿和修訂前後文字對照表。
4 參考國際人權公約,制定本公司保障人權政策。 2018年第五屆公司治理評鑑新增指標4.6將「參考國際人權公約,制訂保障人權政策,並揭露於年報或公司網站」列為得分要件。
有鑑於此,擬配合訂定保障公司利害關係人(如性別平等、禁止童工、勞動人權等)之公司規章辦法,並於公司網頁揭露此規章辦法。
1. 本公司中英文保障人權政策於2018年9月12日經董事長核決通過。
2. 於2018年9月12日公告施行本公司中英文保障人權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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